【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10-25 浏览: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0〕15号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一)加强担保机构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二)聚焦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三)坚持降费让利。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五)加强体系建设。支持省级担保龙头机构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市县级政府入股、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或者建立再担保合作关系。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六)夯实合作基础。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合作,引导其下放审批权限、降费让利等。各银行分支机构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七)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建立担保机构奖补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优先奖补扩大小微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创新成效明显的市(县)。各市(县)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享受其他保费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奖补。

五、优化监管考核

(十一)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的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十二)完善激励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和“三农”发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对依法合规妥善履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十三)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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